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3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国一橡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国一橡胶有限公司,李传刚,广饶县三众化工有限公司,高清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941号申请执行人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迎春路花园别墅26-27号。法定代表人:李圣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国一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传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传刚,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广饶县三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韩桥村。法定代表人:高清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清占,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国一橡胶有限公司、李传刚、广饶县三众化工有限公司、高清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6月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房产)等财产。案件审理阶段本院已对广饶县三众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广国用(2013)第36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位于大王镇创业路以南、永安路以西(证号:大王20130931、20130932)房产两处进行保全(轮候查封);已对被执行人山东国一橡胶有限公司所有的车间3间、办公楼1幢、仓库1间,硫化机22套、四号成型机1套进行保全(轮候查封),冻结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大王支行账户15×××04存款400万元;已冻结被执行人高清占在中国农业银行大王支行账户62×××17存款400万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23民初4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绍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