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叶胜勇与新疆诚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胜勇,新疆诚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3631号原告:叶胜勇,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告:新疆诚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6702212324,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汪志诚。原告叶胜勇与被告新疆诚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会再预缴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自由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胜勇撤诉。案件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叶胜勇负担。审 判 员 黄文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郭俊峰书 记 员 聂 勋?PAGE?-2-??PAGE?-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