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芮国平与达拉特旗鼎邦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市汽车机电产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芮国平,达拉特旗鼎邦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市汽车机电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0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芮国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闯,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拉特旗鼎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景松,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汽车机电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振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龙,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斌,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芮国平因与被上诉人达拉特旗鼎邦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市汽车机电产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2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芮国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闯、被上诉人淮安市汽车机电产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斌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达拉特旗鼎邦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2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退还给上诉人芮国平。审 判 长 孙晓明审 判 员 张桂林代理审判员 朱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小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