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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民初3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志博与左吉光、王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博,左吉光,王文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3467号之一原告杨志博。被告左吉光。被告王文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博与被告左吉光、王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与请求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志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7元,减半收取2283.5元,保全费1670元,共计3953.5元,由原告杨志博负担。审判员  李文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