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5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武汉和而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国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和而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国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5385号原告:武汉和而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东方红村东方雅园(*期)*栋*单元*楼。法定代表人:周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毕莲,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国志,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和而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和而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和而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和而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和而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