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02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有德与被执行人郭翠华、刘家凤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有德,郭翠华,刘家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02执368号申请执行人郑有德。被执行人郭翠华。被执行人刘家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有德与被执行人郭翠华、刘家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翠华的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另案冻结,其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刘家凤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在相关金融机构亦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402执3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世超执行员 郭树禹执行员 黄永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