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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60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张立光、王桂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张立光,王桂香,俞泉龙,罗美红,张瑶,杭州富阳万豪大酒店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6045号之一原告: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92039905A,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孙权路104-6、7、8、9号。法定代表人:陆成钢,董事长。被告:张立光,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王桂香,女,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俞泉龙,男,195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罗美红,女,195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张瑶,女,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杭州富阳万豪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3MA28MXT10A,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132号1楼。负责人:张立光,杭州富阳万豪大酒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立光、王桂香、俞泉龙、罗美红、张瑶、杭州富阳万豪大酒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54元,减半收取722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12227元,由原告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姜文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汤燕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