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以贵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以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148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148号。受理日期:2017年8月25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陈莹。被告人:刘以贵,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石狮市。曾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12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4日1时10分许,被告人刘以贵酒后驾驶闽C×××××小汽车至石狮市石金路世茂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以贵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0.08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刘以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以贵曾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以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预交罚金,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以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珍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冬英录入员李婉瑜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