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104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化名包赛锋,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翁源县。1999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1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辩护人李书华,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7]1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8月11日以刑事速裁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期间,发现本案不符合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条件,于同月15日转为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隆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书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被告人罗某某以其本人名义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75太阳信用卡,后被告人罗某某使用该卡在广州市客家王商务酒店等商号透支消费。截至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罗某某共透支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54885元,经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于2017年6月30日替被告人退还人民币54885元给被害单位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林海鸿的陈述,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案发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委托书、林海鸿身份证复印件、催告函、催收记录、柜台信用卡现金还款业务凭,太阳信用卡62×××75的开户申请表、相关申请资料、银行流水,个人信用报告,房地产查册材料,中国移动公司出具的通话记录清单,商事登记信息,证人王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罗某某的前科、户籍材料及供述,监控录像及截图、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的家属已替被告人退还了透支消费的全部款项,挽回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婉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