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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3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国伟、蔡建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伟,蔡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3913号申请执行人周国伟,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松阳县。被执行人蔡建飞,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03月17日作出的(2016)浙1102民初7555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应尽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蔡建飞所有的浙K×××××号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军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虞亦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