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2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明、郭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明,郭敏,郭亮,刘志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822号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展东路9号名都枫景小区2号楼一至二层。法定代表人:田希圣,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晓颖,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秀武,公司职员。被告:周明,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告:郭敏,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被告:郭亮,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被告:刘志强,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明、郭敏、郭亮、刘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周明、郭敏、郭亮、刘志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朱雪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齐争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