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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77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民,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德兴市,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关押在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杨火兰,广东量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杨火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转向、灯光均不合格的粤A×××××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海南村三四社路桂源花场对出路段由西往东行驶至事发地点,与前方南侧路边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李某1(已死亡)、雷某、伍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1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4月16日死亡,被害人雷某和伍某均受轻微伤及车辆损坏。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1、雷某、伍某均无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轻微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特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作出判决,并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至二年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对被告人黄某确定宣告刑。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辩护人杨火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二、被告人黄某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事发后被告人黄某一直在现场等候交警和救护车到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2.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其已通过家属向被害人家属作出了赔偿,一共支付了赔偿款57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3.被告人黄某系初犯,没有前科,社会危害性小。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转向性能、灯光性能均不合格的粤A×××××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海南村三四社路桂源花场对出路段由西往东行驶至事发地点,与前方南侧路边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李某1(1999年4月20日出生)、雷某、伍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1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4月16日死亡,被害人雷某和伍某均受轻微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1、雷某及伍某均无责任。在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李某1的父母李某3、张某达成调解,至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黄某已赔偿李某3、张某576000元,李某3、张某均对被告人黄某表示谅解。在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黄某赔偿了被害人雷某2000元、伍某1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予以采纳的下列证据证实,其中:1.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芳村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勘查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海南村三四社路桂源花场对出路段,为村内道路,该路段呈东西走向,为机非混合道,没有交通标志、标线,现场未发现视频监控设备,到现场时救护车已离开,肇事车辆粤A×××××轻型仓栅式货车车头挡风玻璃破碎,右前角有碰撞痕迹。2.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芳村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证实粤A×××××轻型仓栅式货车前保险杠有爆裂痕,右前大灯灯壳及灯杆破裂,车右侧翼子板有碰撞痕迹、蓝色油漆脱落,前挡风玻璃整体破碎、脱落,车头发动机盖上有碰撞凹痕。3.被告人黄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及粤A×××××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行驶证,证实被告人黄某于2008年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粤A×××××轻型仓栅式货车车主为黄某。4.广州市庆丰进口汽车维修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粤A×××××轻型仓栅式货车制动性能合格、转向性能不合格、灯光性能不合格。5.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芳村大队出具的穗公交芳认字[2017]第440111201700018-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1、雷某和伍某均无责任。6.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4月14日出具的穗公交(芳)鉴(伤)字[2017]00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1的损伤达重伤二级。7.被害人李某1的病例及死亡证明书,证实被害人李某1于2017年4月16日死亡。8.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4月18日出具的穗公交(芳)鉴(尸)字[2017]00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1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9.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芳村大队出具的损伤程度说明书,证实被害人雷某、伍某因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已达轻微伤。10.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穗司鉴17010490500746号毒物分析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黄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80.1/100ml。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被害人李某1、雷某、伍某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12.民事调解书、协议、收款收据,证实被告人黄某赔偿被害人李某1、雷某、伍某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李某1亲属谅解的情况。13.证人李某2的证言及其辨认被告人黄某照片的笔录,证实2017年4月11日21时,他和李某1、雷某、伍某、王某一起从绿瘦集团下班后,沿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海南村三四社路桂源花场对出路段由西往东步行回宿舍,事发前他们一行五人沿道路南侧行走,约21时12分,一辆货车亦由西往东行驶,从他们身后把李某1、雷某、伍某撞倒,随后肇事小货车往左打了方向,该车停在了道路中间,肇事小货车驾驶员下车查看情况并脱下外套给李某1披着,之后现场越来越多人围观,他让肇事司机将车辆开到路边停靠不要妨碍交通。随后,他同事雷某分别拨打了120和122。过了大约20分钟,救护车来到现场将李某1送往医院救治。他和另外几个同事及肇事司机就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民警到达后对肇事司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177mg/100ml。该事故造成李某1、雷某、伍某三人受伤,其中李某1受伤非常严重。经辨认照片,证人李某2指认被告人黄某就是肇事驾驶员。14.被害人雷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11日21时,他和李某1、伍某、李某2、王某一起下班准备回绿瘦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宿舍,他们从公司出发沿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海南村三四社路由西往东走回去(靠道路南侧),他和伍某并排而行,李某2走在他前面,李某1和王某并排走在他后面,当他走到桂源花场对出路段时,突然后面有一个物体撞了过来,他就被撞倒在地,他爬起来后看到李某1躺在地上一动不动,距离他大约一米,伍某也被撞倒在地距离他大约半米,李某2也被撞倒,王某没有被撞倒。有一辆粤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停在道路北侧,距离他大约四米。之后他用手机拨打122和120,他看到货车司机走过来想扶起李某1,他跟司机说不要移动,等救护车过来,事情发生后,现场很塞车,货车司机就走回车上将车辆往前开了几米靠道路南侧停下来。过来一会,救护车到达现场,他和李某1、万某三人被送往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治疗。粤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上只有一名短发中年男子。他闻到肇事司机浑身酒气。经辨认,被害人雷某指认被告人黄某就是肇事驾驶员。15.被害人伍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11日21时许,她和雷某、李某2下班准备回海南村广东绿瘦健康产业集团的员工宿舍,当时他们沿海南村一条东西走向的村道由西往东行走,她走在靠近道路南侧草丛的边上,雷某在她左手边并排走,李某2在雷某左前方行走。接着她听到后面传来“砰”一声的撞击响声,她没来得及回头看身体就被一股力量推至南侧路边的草丛里并倒下,雷某也被撞倒了。她回过神后发现一部小货车在她左后方停着,她同事李某1则在她倒地位置左前方斜躺在路上,她同事王某则在李某1旁边。当时小货车司机已经下车并在李某1旁边查看了一下情况,随后司机上车将车辆开至事发地点东侧的路上。他们看到李某1倒地并流血的情况后,雷某报了警,120急救车到来后把李某1送到了医院,他们就在现场等待民警。货车司机是中年男子,他说话时能闻到有酒味,民警对肇事车辆司机进行酒精测试。16.证人李某3、张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李某1是他们的儿子,2017年4月12日0时5分许,李某3在河南家里接到李某1同事的电话,通知李某3说李某1被车撞了送到医院治疗。17.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4月11日19时10分,他与陈少辉等8人在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鹅公村吃饭饮酒,期间他们共喝了一瓶约750毫升地窖牌白酒和一瓶500毫升珠江牌啤酒,他喝了一瓶珠江牌啤酒。约21时05分,他酒后独自驾驶粤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回前锦花场,途经海南村三四社路由西往东行驶到海南村三四社路桂源花场对出路段时,他车右前角撞到同向沿海南村三四社路路边由西往东行走的五名行人。后120救护车到场将那五名行人接到医院抢救。事故造成他车的挡风玻璃破碎。随后芳村交警大队民警到场对他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77mg/100ml,他对测试结果无异议并签名确认,执勤民警将他带至广钢医院提取血液样本。海南村三四社路是一条村内道路,没有划分车道,没有标志标线,没有划分人行道,路宽约6-7米。事发时他的车时速约30公里,当时是如何相撞的,他已弄不清楚,一名黑衣服的年轻男子受伤非常严重,其他几个人就是刮破了衣服和裤子,没有太大问题。当时他发懵了,叫对方行人打110报警。对方行人要求他把车开前一点靠路边停车,不要妨碍交通,他就把车辆开到事发地点的前方靠路边停好车。他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2日。粤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的所有人是他,车辆有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粤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是正常使用的,他不知道事发前车辆存在转向性能和灯光性能的问题,事发前没有对车辆进行相关的技术性能检查和及时的维护保养。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证人李某2的证言、被害人雷某、伍某的陈述以及公安机关的破案经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虽然没有离开案发现场,但均是他人报警,公安人员到场后将被告人黄某抓获。被告人黄某虽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不属自动投案,不能认定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情节,因此,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应当对被告人黄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房志红人民陪审员  司徒燕人民陪审员  区庆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小倩陈若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