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9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岳翠明、梁君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翠明,梁君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9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岳翠明被执行人:梁君建申请执行人岳翠明与被执行人梁君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吉岗审判员 :王衍奎审判员 :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 陆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