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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陈锦涛与陈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锦涛,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陈锦涛,男,汉族,1989年6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陈俊,男,汉族,1989年4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陈锦涛与被执行人陈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锦涛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支付欠款182707.4元。2017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陈锦涛与被执行人陈俊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陈俊欠陈锦涛的欠款182707.4元、案件受理费635.5元,合计183342.9元,陈锦涛同意分期偿还;二、还款方式为:2017年12月31日前还款10000元,2018年起(含2018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还款20000元,还清为止;三、该款直接存入法院账户;四、如果陈锦涛在上述期间内,按期收到183342.9元后,放弃其它权利,本案执行完毕。五、该协议签订后,陈锦涛同意撤销本次执行申请。如果陈俊未按期足额还款,将承担法律责任,另本案按原判决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锦涛可申请恢复执行,并依法计算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陈锦涛同意本案撤销执行,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终结(2017)鄂0303执恢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