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2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杜顺兰与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杜顺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2民初766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594553242U,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告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杨光伟,系公司经理。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杜顺兰,女,汉族,1966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杜顺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9元,由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剑审 判 员 王柳苏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寒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