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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4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槐树池信用社与原照亮、郭建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槐树池信用社,原照亮,郭建兵,原保强,牛海军,郭伟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686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槐树池信用社,地址林州市桃园大道东段。负责人:李宪生,系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静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军,男。被告:原照亮,男。被告:郭建兵,男。被告:原保强,男。被告:牛海军,男。被告:郭伟才,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槐树池信用社诉被告原照亮、郭建兵、原保强、牛海军、郭伟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槐树池信用社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槐树池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岳志强审 判 员  方瑞红人民陪审员  郝海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栋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