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天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康胜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攀枝花市天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康胜坤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特15号申请人:攀枝花市天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660284248L。法定代表人:崔天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锡刚,盐边县桐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41100070。被申请人:康胜坤,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申请人攀枝花市天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康胜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攀枝花市天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攀枝花市天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攀枝花市天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攀枝花市天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龚卫东审判员 雷晓芳审判员 王 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 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