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4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4055号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艳,高密广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某。原告王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见过一面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孩钟某1,××××年××月××日生男孩钟某2,随着原、被告年龄增大,孩子花销增多,原、被告出现分歧,被告因生意亏本导致一蹶不振,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结婚多年来,原告在家没有发言权,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幸福,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财产、债务依法分割。被告钟某辩称,同意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与被告钟某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男孩钟某2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每月300元,于每月的月底之前付清,钟某2的学费由双方均担;原、被告婚生女孩钟某1大学学费及生活费���由原、被告双方均担(钟某1在上学期间的生活费,原、被告每人每月支付1000元,汇入钟某1的账号);原告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被告应提供方便。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鲁G×××××号吉利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在被告处的其他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四、原、被告共同债务:欠李家营农村信用社的贷款40000元、欠臧某11000元、欠钟某甲5000元、欠王某甲15000元、欠葛某10000元、欠闫某10000元,由原、被告双方均担。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新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源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