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申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双城区朝阳乡诚东村村民委员会、孙续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哈尔滨市双城区朝阳乡诚东村村民委员会,孙续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申3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双城区朝阳乡诚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双城区朝阳乡诚东村。法定代表人:王建国,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续才,男,195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双城区朝阳乡诚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诚东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孙续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3民初5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诚东村委会申请再审称,诚东村委会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诚东村委会归还孙续才17亩土地错误。虽然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孙续才家庭人口三人,承包土地17亩,但孙续才母亲叶玉英已于1994年去世;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孙续才户口亦不在当地,其是在分地后重新落户本村;孙续才的哥哥孙续有生前属于集体统一供养的五保户,大约在2001年去世,土地由村委会收回。根据以上情况,孙续才承包的土地不应是17亩,应当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诚东村委会作为诚东村公共事务的办理者,作为本村集体财产的管理者,应当了解本村村民出生或死亡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该职责不因村委会成员的变化而改变。诚东村委会应当知道叶玉英已去世多年的事实,其仅以农村取证困难,在原判决生效后且已超过法定再审期限的情况下,才以叶玉英的火化证明为新证据向本院申请再审,其逾期提供证据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不成立。诚东村委会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该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市双城区朝阳乡诚东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李子青审 判 员 唐 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陈 倩书 记 员 杜欣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