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5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XX与张凤莲、张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张永军,张凤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5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XX,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执行人:张永军,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张凤莲,女,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张凤莲、张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304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永军、张凤莲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XX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XX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5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郝鹏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钰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