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4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雪芳与张振红、张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雪芳,张振红,张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4民初1209号原告:马雪芳,女,回族,1964年2月3日生,住瀍河区。委托代理人:任亚涛,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振红,男,汉族,1970年11月6日生,住西工区。委托代理人:任亚涛,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国军,男,汉族,1977年11月14日生,住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雪芳诉被告张振红、张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雪芳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21900元,已经预交11000元,还应在判决前补交受理费109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马雪芳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雪芳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鸿审 判 员 李雅然人民陪审员 魏 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孙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