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4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玉龙与胡永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龙,胡永兰,王吉富,香河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4民初2408号原告:刘玉龙,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尚志市人,现住河北省香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磊,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安抚区。系河北省企业联合会推荐人员。被告:胡永兰,女,193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人。第三人:王吉富,男,195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海林市人,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第三人:香河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东北街村欧陆豪庭小区北侧。法定代表人:谢瑞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军,河北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玉龙与被告胡永兰、第三人王吉富、香河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刘玉龙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坏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玉龙负担。审判员 卢爱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惠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