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建忠与蔡建国、吴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忠,蔡建国,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222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忠,男,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蔡建国,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吴芳,女,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12279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徐金龙与蔡建国、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蔡建国、吴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芳名下牌号为沪CJXX**轩逸小型汽车一辆,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卓君审判员 奚国华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廉舜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