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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2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叶向妹与杭州安瑞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向妹,杭州安瑞服饰有限公司,桐庐凌波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2505号申请执行人叶向妹,女,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杭州安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横村镇龙腾路333号,组织机构代码799659761。法定代表人王钦法。被执行人桐庐凌波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横村镇,组织机构代码734514633。法定代表人王钦法。叶向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488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杭州安瑞服饰有限公司、桐庐凌波服饰有限公司在(2017)浙0122执250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安瑞服饰有限公司、桐庐凌波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382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建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