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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7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大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龚大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7347号原告:重庆市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榕树街2号3幢1单元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98012050X。法定代表人:卢保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代平,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何珊,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大坤,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市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大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友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柳云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