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异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晟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华晟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异字第2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晟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1415X7。法定代表人:王世林。申请执行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20-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8374C。负责人:陶长春,破产清算组组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证券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晟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晟达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08)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5)深中法执字第329号执行裁定书及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华晟达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被执行人华晟达公司不服上述执行裁定书及执行令,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已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南方证券公司与被执行人华晟达公司债务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异议人华晟达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华晟达公司书面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深圳市华晟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曹 勇审判员 王晋海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