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执225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姜宝敏与刘康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宝敏,刘叶才,刘康乐,范朝进,刘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22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姜宝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刘叶才,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刘康乐,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范朝进,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刘向东,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宝敏与被执行人刘叶才、刘康乐、范朝进、刘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刘叶才、刘康乐、范朝进、刘向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叶才、刘康乐、范朝进、刘向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叶才、刘康乐、范朝进、刘向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向东2017年8月工资款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