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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初3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信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信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3099号原告: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色港湾米兰苑2栋。法定代表人:陆宝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瑾,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玲,该公司员工。被告:叶信亮,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信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元,由原告武汉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