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菊丰与被执行人姚金银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菊丰,姚金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335号申请执行人邓菊丰。被执行人姚金银。申请执行人邓菊丰与被执行人姚金银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姚金银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802民初1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廖心峰审判员 沈江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