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3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温三军与冯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三军,冯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320号原告:温三军,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被告:冯涛,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温三军与冯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温三军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三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温三军负担。审判员 冯瑞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左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