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1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吴惠梅、吕绍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惠梅,吕绍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吴惠梅。被执行人:吕绍祥。申请执行人吴惠梅与被执行人吕绍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21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绍祥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不是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121执3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永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得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