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辉盛世达商贸有限公司,黄盛梅,付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83xxxx),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庭程,行长。被执行人:北京恒辉盛世达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12xxxx),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黄盛梅,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盛梅,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恒辉盛世达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执行人:付靓,女,1988年11月17日,汉族,职业不祥,住江西省井冈山市。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恒辉盛世达商贸有限公司、黄盛梅、付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52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恒辉盛世达商贸有限公司、黄盛梅、付靓偿还本金、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4302446.17元及利息罚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恒辉盛世达商贸有限公司、黄盛梅、付靓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黄盛梅名下有房产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x号楼x层x号(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XX**号),本院已将该房予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盛梅名下有机动车一辆(车牌号:×××),本院已将上述车辆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恒辉盛世达商贸有限公司、黄盛梅、付靓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恒辉盛世达商贸有限公司、黄盛梅、付靓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本金、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4302446.17元及利息罚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北京恒辉盛世达商贸有限公司、黄盛梅、付靓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恒辉盛世达商贸有限公司、黄盛梅、付靓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爱平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戚泽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