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民终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铜陵韵达货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缪吉云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铜陵韵达货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缪吉云,王锋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民终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韵达货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桥经济开发区私营工业园60号。法定代表人:王锋,系铜陵韵达货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悦彪,系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习存,系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缪吉云,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铜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以东,系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锋,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铜陵韵达货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悦彪,系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习存,系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铜陵韵达货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上诉人缪吉云、原审被告王锋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两上诉人不服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皖0711民初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铜陵韵达货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悦彪、方习存,上诉人缪吉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以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缪吉云于2017年8月25日,上诉人铜陵韵达货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铜陵韵达货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缪吉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陵韵达货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缪吉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载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75元,减半收取2037元,由上诉人铜陵韵达货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950元(已预交4729元),缪吉云负担87元(已预交1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际 双审判员 方 彤审判员 陈 锦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志(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