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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建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48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城东新区永福东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06248815-2。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职务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建芳,女,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安徽省天长市人,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建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建芳查找不到,亦未查询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宇审 判 员  江立龙人民陪审员  黄如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