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9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万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万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9268号原告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翔路58号副一号哈佛公馆裙楼三层。法定代表人毛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席凌云,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万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673264596E。法定代表人武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万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5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7076.5元,剩余707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居琴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杨居琴送达时间:2017年月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