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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闫长怡与唐建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长怡,唐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499号申请执行人:闫长怡,男,汉族。被执行人:唐建辉,男,汉族,1978年08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长怡与被执行人唐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0125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民初15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海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选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