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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执1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施廷瑜申请执行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廷瑜,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1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施廷瑜,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攀莲镇府城路**号。法定代表人:贺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施廷瑜与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借款本金的80%履行其债务,自愿放弃剩余本金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已按约支付申请执行人4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费 强审判员 杨 光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