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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李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李风华,周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8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胜利路43号。负责人:汪武,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李风华,男,1980年8月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周长春,女,1978年9月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风华、周长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信民二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李风华、周长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借款本金25,990.49元及利息(含复利、滞纳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16元。因被执行人李风华、周长春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02执8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