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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胡长万、胡镇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长万,胡镇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2176号申请执行人:胡长万,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胡镇发,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胡长万与被执行人胡镇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胡长万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21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掌辉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执 行 员  林忠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