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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苏建华与刘富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华,刘富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2404号原告:苏建华,男,汉族,1978年8月10日出生,住扶沟县。被告:刘富民,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原告苏建华诉被告刘富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2017年8月30日,苏建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建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330元,由苏建华负担。审判员  徐军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星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