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7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巧巧与沈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巧巧,沈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7520号原告:徐巧巧,女,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沈程,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原告徐巧巧与被告沈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徐巧巧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巧巧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巧巧撤诉。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徐巧巧负担。审 判 员 黄苍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金 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