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执2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刘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刘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2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组织机构代码证:96847024-X。住所地:开封市丁角街**号。法定代表人:康光明,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美英,女,汉族,1949年9月23日出生,住开封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执行刘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4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为:截至2016年8月16日,被告刘美英共欠原告借款本金91805.83元,被告于2016年8月19日前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下余本金、利息、罚息于2016年11月19之前一次性还清(利息、罚息以原、被告约定的利率据实结算)。被执行人刘美英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75838.86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执行刘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陪审员 龚新亚陪审员 邵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景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