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波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2110号罪犯李波,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合法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21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李波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波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 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