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民申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沈兆昌与张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铭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499号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兆昌,男,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铭杰,女,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沈兆昌因与被申请人张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5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沈兆昌申请再审称,1.张铭杰为其出具欠条时间为2014年并非2010年,欠款是2012年2月分两笔共借款40万元,2013年7月左右归还5万元,尚欠35万元,2014年借款12万元,以上两笔合计47万元,2014年张铭杰为其出具的欠据。2.2013年3月8日张铭杰分两笔付给其的8.4万元,为归还之前张铭杰使用沈兆昌信用的钱,并不是归还该笔欠款。2012年7月11日向其账户付款42万元亦系归还之前欠款,并非本案争议欠款。且2014年张铭杰仍在给付其欠款利息,并非原审认定的精神损失费。3.如张铭杰已归还欠款,却不收回欠条,这显然有悖常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张铭杰为沈兆昌出具的欠据的时间是2010年还是2014年。沈兆昌主张欠条是张铭杰2014年出具,47万借款其分别于2012年2月分两笔借给张铭杰40万元,后张铭杰归还本金5万元,2014年其又借给张铭杰12万元共计46万元。但沈兆昌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于2012年2月、2014年将借款交付给了张铭杰的,故对沈兆昌关于欠据是2014年出具的主张不予支持。沈兆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兆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雪松审判员  单一琦审判员  罗林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