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韦金典与黄松莉、黄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金典,黄松莉,黄顺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1民初1625号原告:韦金典,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柱,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松莉,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文,广西八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顺海(系黄松莉丈夫),男,1989年5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原告韦金典与被告黄松莉、黄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韦金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金典撤诉。案件受理费729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48元,由原告韦金典负担。审判员 骆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