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5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东区燕格宏柏烟酒经营部、天津市丰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东区燕格宏柏烟酒经营部,天津市丰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5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河东区燕格宏柏烟酒经营部,经营地天津市河东区万东路阳安里。经营者:王安,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丰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东小马路阳安里19号楼南侧。法定代表人:王艳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洋,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萍,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书杰,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上诉人天津市河东区燕格宏柏烟酒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丰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杨书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2民初3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河东区燕格宏柏烟酒经营部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河东区燕格宏柏烟酒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河东区燕格宏柏烟酒经营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河东区燕格宏柏烟酒经营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军审 判 员 杨宝华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