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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9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志春、朱红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春,朱红艳,许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9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志春,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朱红艳,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许国荣,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住建德市。本院在执行张志春与朱红艳、许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张志春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执行员  张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俞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