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光明铁道控股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明铁道控股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民初903号原告:光明铁道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法定代表人:张林松,职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梅周军,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福职务:总经理。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979号委托代理人许晓兵,公司职工。光明铁道控股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光明铁道控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光明铁道控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53元,由光明铁道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树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