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民申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唐维民、钟祥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维民,钟祥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仁清,张学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21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维民,男,汉族,1962年10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厚书,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祥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阳春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陈永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云,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仁清,男,汉族,1961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学琴,女,汉族,1963年12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再审申请人唐维民因与被申请人钟祥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仁清、张学琴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8民终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唐维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袁正英审判员 李 承审判员 周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