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2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育珍与李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育珍,李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2802财保16号申请人王育珍,男,汉族,1966年1月23日出生,务工人员,现住德令哈市。被申请人李晓东,男,汉族,1993年10月8日出生,务工人员,现住德令哈市。申请人王育珍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晓东所有的车牌号为×××号”江淮”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案外人张成奎以自己所有的×××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晓东所有的车牌号为×××号”江淮”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周斌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